张泽生说法:青天大老爷多收了九万九
法律若失去了分寸,便成了权力的棒棍。
齐鲁某衙门的十万元罚单,倒教我想到了“衙门”的水火棍,维持公堂的器物,不聊竟成了敲碎百姓骨头的刑拘。
这杨氏,本是受害人,“青天大老爷”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某拘役三个月,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奈何杨氏不服“青天大老爷”的判决,在执行大厅内情绪激动,口出恶言,便触怒了“青天大老爷”。于是乎,拘留十五日不足惜,又罚十万元巨款——这数目,让法律条文竟成了大老爷伸缩的如意棒。《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明明白白写着: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罚款上限一千,拘留最多十五日,且二者只能择一而用,且罚款、拘留都要院长批准。“青天大老爷”却视其法条如同面团,可随意揉捏。一千元忽地膨胀为十万元,择一用之规也变为双管齐下。这魔术手法,莫非是新学的戏法?
所谓“罚”字,从网从言从刀。《说文解字》注:“罪之小者,从刀从言,持刀以言语责罚也。”然今观之,这刀已非责罚之刀,竟成了宰割之刃。
杨氏在执行大厅与法官言语冲突,便犯了“天条”。殊不知,法律的天平,竟如此容易倾斜。法官手持法槌,本应明察秋毫,却不想耳朵如此娇贵,听不得半句逆耳之言。
法院通报中“适用法律错误”六字,轻飘飘的,却掩不住背后的荒唐。先是罚款拘留双管齐下,后是匆匆撤销退款,用(2024)鲁1392刑初140号决定书撤销了(2024)鲁1392刑初140号决定书。这出戏码,宛如儿戏。好比那不会写字的孩子,涂坏了纸,另换一张,便算无事。
鲁迅先生曾在《灯下漫笔》中言:“中国人向来就没有争到过‘人’的价格,至多不过是奴隶。”今日观之,犹在耳边。
杨氏之遭遇,非个案耳。多少平民百姓,见了官家人,先自矮了三分。法庭本是主持公道之所,却成了有些人抖威风的地方。法律条文任我解读,罚金数额随我心意——这岂非是换了袍服的“衙门作风”?
《阿Q正传》里赵太爷说:“你怎么会姓赵!——你那里配姓赵!”大约今日某些法官心中,也有这般念头:“你怎么敢争辩!——你那里配争辩!”决定书中定性的“行为已严重妨碍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地点不在法庭,事件并非审判,审判已经结束,大老爷既不拿证据,也不提事实,先定了,有了舆论,然后再撤。
可喜的是,衙门终究改了错,退了款,道了歉。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终归是有了些用处。这倒应了那句老话:“灯不拨不亮,理不辩不明”。
然我不得不问:若无媒体曝光,若无网友关注,这错案能否纠正?100个工作日,院长亲签,多收了九万九,这多拿的罚款,是否就如泥牛入海,永无归还之日?法院通报中说“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望能落到实处,切不可又成了“堂上高悬免责牌,笔下轻描纵容书”。
法律尊严,不在严刑重罚,而在公正允当。以维护法律之名,行损害法律之实,莫过于最大的讽刺。
今见法院通报,言“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其言甚善,其行何如?我们不妨拭目以待。鲁迅先生曾叹:“但愿不如所料,以为未必竟如所料的事,却每每恰如所料起来。”
法律的真正威严,不在于令百姓恐惧,而在于让人民信服。法官的真正尊严,不在于不受质疑,而在于经得起质疑。
愿那多罚九万九的事件,不仅是一则新闻,更成为一面镜子,照见法治路上的进步与曲折。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非威吓之具,乃公正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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