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保密义务能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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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转让问题分析如下:(一)保密义务的转让限制:保密义务是基于特定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义务,通常不能单方面转让,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方)的书面同意;(二)许可转让的情形:1.被许可人转让其权利(如将许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保密义务随之转让,受让人承继被许可人的全部权利义务;2.被许可人仅转让部分权利:保密义务应当视情况部分转让;(三)转让程序:约定保密义务转让的程序,如需要书面通知许可方、经许可方书面同意、与受让方签订三方协议等;(四)原被许可人的责任:约定原被许可人在转让后是否仍承担保密义务,通常约定原被许可人不再承担保密义务;(五)受让人的保密承诺:受让人应当向许可方出具保密承诺书;(六)许可方的权利保留:许可转让后,许可方仍有权向被许可人或受让人主张保密权利;(七)违约责任:约定擅自转让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设计许可转让中的保密条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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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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