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例外情形可以约定以下内容:(一)竞业限制的例外情形:1.员工因用人单位过错被迫辞职的;2.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3.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书面通知员工解除竞业限制的;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形;(二)例外情形的认定程序:约定争议时由谁认定例外情形是否成立,如协商认定、仲裁认定或诉讼认定;(三)例外情形成立后的处理:约定例外情形成立后,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员工不再受约束,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四)举证责任:约定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五)通知义务:员工主张例外情形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六)补偿金返还:例外情形成立前已领取的补偿金,一般不予返还;(七)保密义务独立:即使竞业限制解除,员工的保密义务仍然存续。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设计竞业限制例外条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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