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当遵守哪些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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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一)申报制度:涉密人员在从事兼职活动前应当向用人单位申报兼职情况,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从事;(二)竞业限制审查:兼职活动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三)保密义务遵守:在兼职活动中不得披露、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兼职单位的涉密信息泄露给原单位;(四)隔离原则:涉密人员应当在兼职活动与本职工作之间建立严格的隔离机制,避免信息混同;(五)使用独立资源:兼职活动应当使用独立的设备、材料、资源,不得使用原单位的涉密信息和资源;(六)保密协议遵守:兼职活动中应当遵守原单位保密协议的全部约定;(七)冲突处理:如兼职活动与原单位工作存在冲突,应当优先履行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八)违规责任:违反兼职保密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制定兼职保密管理制度,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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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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