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能否约定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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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条件约定如下:(一)保密协议的解除:1.协商解除: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2.约定解除条件: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解除条件,如商业秘密被合法公开、员工离职超过一定年限且未发生泄密等;3.单方解除权:一般不允许单方解除保密义务,除非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二)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1.协商解除:双方可以协商解除;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随时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3.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4.补偿金未支付: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5.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可以请求解除;(三)分别约定:两种协议的解除条件应当分别约定,因为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设计协议解除条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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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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