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主体如何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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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保密义务主体可以扩大至以下范围:(一)被许可人本身:被许可人作为直接合同相对方当然承担保密义务;(二)被许可人的员工:将员工的保密义务纳入被许可人的合同义务,约定被许可人应当确保其员工遵守保密义务;(三)关联公司:约定被许可人的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关联方承担保密义务;(四)分包商:在需要分包的情况下,约定分包商承担保密义务,被许可人对分包商的保密行为向许可方负责;(五)顾问和专业机构:约定被许可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咨询顾问等也承担保密义务;(六)受让人:在许可转让的情况下,约定受让人承担保密义务;(七)主体扩大的限制:主体扩大应当具有合理性,过度扩大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不可执行;(八)通知义务:约定被许可人将保密义务延伸至上述主体时的通知义务。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设计保密义务主体扩展条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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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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