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的最低使用量条款设计应当包含以下要素:(一)最低使用量的定义:明确最低使用量的计算方式,如最低销售量、最低销售额、最少生产批次等;(二)计算基准:约定计算最低使用量的基准期间,如每年、每半年等;(三)未达标的处理:约定未达到最低使用量时的处理方式,如支付差额许可费、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等;(四)例外情形:约定不可抗力、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例外情形下的豁免或调整机制;(五)举证责任:约定被许可人证明已达成使用量的方式和举证责任;(六)调整机制: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最低使用量的条件和程序;(七)与许可费的关系:明确最低使用量与许可费的关系,是否需要叠加支付;(八)违约后果:未达标的严重后果,如许可方可以转为普通许可、降低排他性等。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设计最低使用量条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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