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争业务范围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要点:(一)明确具体: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竞争业务类型,如”生产、销售XX产品”或”提供XX服务”,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二)范围合理:竞争业务范围应当与企业实际业务相关且合理,范围过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三)与营业执照对照:竞争业务范围可以参照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但不宜完全等同于营业执照范围;(四)地域限制:应当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地域范围过宽可能导致不合理;(五)时间限制: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六)主体识别:应当明确约定哪些主体构成竞争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及其关联方;(七)动态调整:可以约定竞争业务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变化动态调整;(八)兜底条款:可以约定”其他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兜底条款,但应当具体说明判断标准。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设计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竞争业务范围条款,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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