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的权利边界包括:(一)使用范围边界:被许可人仅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内使用商业秘密,超出即为违约或侵权;(二)分许可权限制: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一般无权许可第三方使用,除非合同明确允许或权利人书面同意;(三)保密义务边界:被许可人应当采取与权利人同等或更高水平的保密措施,并仅向有必要知悉的内部人员披露;(四)技术改进归属:被许可人对商业秘密的改进,原则上归属于被许可人,但被许可人使用改进技术可能受到原许可范围的限制;(五)标识义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标注保密标识,不得擅自披露商业秘密;(六)回授义务:部分合同会约定被许可人的改进成果需要回授给许可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被许可人的诉权。张泽生律师可为企业审查或起草许可合同,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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