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造成重大损失”的量化计算方式如下:
第一,销售利润损失法。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侵权获利法。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获利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三,合理许可费法。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适用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尚未使用的情况,或者损失数额低于许可费的情况。
第四,商业价值法。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适用于商业秘密灭失或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张泽生律师建议权利人,应当全面收集财务数据、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便准确计算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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