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和市场秩序。
第二,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实践中多为董事、监事、经理等利用职务便利的人员;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而侵犯商业秘密罪表现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定罪量刑标准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侵占数额;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
张泽生律师特别提醒,对于同时涉及职务侵占和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仔细分析行为特征,准确认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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