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权利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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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权利人作为被害单位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第一,报案权和控告权。权利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事实,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提供证据权。权利人有权向侦查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获得保护权。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可以要求保护。

第四,知情权。权利人有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虽然侦查阶段的具体细节可能不便透露,但案件是否立案、侦查进展等基本情况应当告知。

第五,提出意见权。权利人有权在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张泽生律师建议权利人应当充分行使上述诉讼权利,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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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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