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第一种情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第二种情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第三种情形: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关于销售利润损失的计算方式,规定明确: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张泽生律师提醒企业,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特别是收集能够证明损失数额的财务资料、销售数据等,为刑事报案和后续民事索赔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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