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其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本罪保护的法益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即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合法权益;二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惩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张泽生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辅导服务时指出,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本身就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整个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建议企业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采取技术保密措施,形成系统化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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