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六条,下列情形属于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新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仍可受保护。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评估信息的非公知性,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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