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
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证明侵权人具有主观恶意,且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主张惩罚性赔偿,联系电话:13901509672。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
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证明侵权人具有主观恶意,且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张泽生律师可协助企业主张惩罚性赔偿,联系电话:13901509672。
张泽生,江苏常州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2210536170,所属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深耕本地法律实务多年,熟悉常州企业经营与监管环境。 拥有上市公司风控高管经验与高级合规师资质,为常州及周边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处理、刑商交叉案件辩护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助 力常州企业稳健经营。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1号楼4楼,咨询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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