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侵权获利可以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计算方式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在贵州某反渗透膜技术秘密案中,法院结合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以被告公司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原告公司的正常利润率,计算出原告公司损失为375.468万元,据此定罪量刑。张泽生律师精通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计算,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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