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立案标准的修改体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加强。以某化工企业技术秘密案为例,侵权人使用原单位生产工艺配方生产同类产品,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张泽生律师专注于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可协助企业进行刑事控告,联系电话:1390150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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